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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拒不出庭,人民法院照常审理判其败诉

代码:298964392 时间:2020-01-03,15: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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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从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颁布正式打开“民告官”的大门开始,行政诉讼历经了将近30年的发展,30年来行政诉讼的制度日臻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逐渐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日益彰显。“民告官”不再遥不可及,法庭上官民平等已成为司法常态。接下来给大家介绍的这个案例,就是当下法治环境的一个体现。

  当事人朱女士在商丘市梁园区某街道办事处拥有房屋一处,2017年9月,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前置程序,未通知原告的情形下将朱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4个月后,朱女士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于2018年1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正式立案以后出现了很多老百姓担心的一幕: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街道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然而在法定的10日过后,被告街道办仍没有向法院递交任何关于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在正式开庭前,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传票,但是开庭当天,被告街道办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可以说从始至终,街道办对人民法院送达的文书没有任何回应。

  法庭上,冠领律师向人民法院主张:第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本案被告无视法院传票,拒不出庭,应当缺席审判;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本案被告没有依法提供任何关于被诉强拆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所以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确认其强拆违法成立。

  人民法院肯定了我方主张,采信了我方全部证据,判令确认被告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直到判决下达之时,街道办才发现大事不好,连忙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然而为时已晚。市中院同样以上诉人街道办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故应当视为上诉人拆除一审原告房屋没有证据为由,驳回了街道办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您:“民告官”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难,只要我们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站得住脚,法院也会站在我们这一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就要追究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无视法律权威就要承担相应后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新的时代,有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撑腰,提起行政诉讼,老百姓应该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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